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
| 发文机关: 其它 | 文件类别: 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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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标 题: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| 发文字号: 财税字〔1995〕53号 |
| 发布日期: 1995-06-09 | 成文日期: 1995-06-09 |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
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,堵塞税收漏洞,经研究决定:从1995年6月1日起,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,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,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,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请依照执行。